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8501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金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情,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政,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43元,减半收取2121.5元,保全费2915.47元,合计5036.97元(原告已预交4243元),原告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3.9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章颖芬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郭伟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祝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