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32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秀峰工业城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6047Q。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子明,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政,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0631号民事判决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2455号民事判决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人民币470845.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70845.72为基数,从2020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3元,由本院向被执行人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7549××××1318账户存款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
二、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420××××4571账户存款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
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
四、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发业物业有限公司80.000000%的股权。
五、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4.970000%的股权。
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精诚建筑材料试验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
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胜捷消防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0%的股权。
八、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60.000000%的股权。
九、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
十、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城模架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
十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建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
十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建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0%的股权。
十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鑫竹苑A栋22层办公(产权证号:粤(2×**)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4号),期限自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
十四、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周 盼
审判员 袁海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