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4418号
原告***,男,土家族
被告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金财。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