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787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龙路布龙城**903。

法定代表人:俞金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 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