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787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景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龙路布龙城**903。
法定代表人:俞金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杨 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