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来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来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8民初878号 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华电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5634251253。 法定代表人:汪琳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来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30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249X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李淑清,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来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淑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来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淑清所有的价值5633472.9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来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淑清所有的价值5633472.9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傥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