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3100号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来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30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李淑清,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来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淑清、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来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淑清、被申请人***线上账户存款人民币2,933,098.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来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淑清、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33,098.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审理阶段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