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6执29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湘惠缘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安)案[2015]8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湘惠缘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方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