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湘惠缘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湘惠缘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9610号
原告:**,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李屋联一队3号,公民身份号码:421××××××××××××323。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学卓,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湘惠缘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1010。
法定代表人:黄凯,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湘惠缘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昭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淑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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