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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崛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深圳市崛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19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环保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D11151N。
负责人田晖南,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茜茜,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韵键,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崛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西丽茶光路1063号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36390P。
法定代表人高晓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环龙华罚字[2019]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行政区域(由广东转移至广西)贮存、处置,数量已达1000吨以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作出的深环龙华罚字[2019]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欣 怡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刘 晓 露
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焦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