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0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军,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侨联东一巷****203。
法定代表人:杨运,总经理。
一审被告:周增和,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一审被告:楼月仙,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沛公司)、一审被告周增和、楼月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法院未全面查明涉案事实。周增和被关押在监狱而无法出庭,导致本案关键事实未查明。周增和代表亿沛公司实际管理涉案工程,其是否伪造公章存疑。2.二审法院未准许***的调查取证申请,未能查明涉案事实。3.***有理由认为周增和的行为构成“表现代理”,依法应由亿沛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为证明其与亿沛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提交了《土方合作运输回填工程合同》、收款收据、汇款申请书、结算单等证据。根据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2018年11月15日出具的深公(龙)鉴通字(2018)XXXX鉴定意见通知书,《土方合作运输回填工程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亿沛公司留存的公章,该合同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收款收据、结算单上均没有加盖亿沛公司的公章,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亿沛公司曾收取过合同款项。***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刑初2194号案中未提及亿沛公司参与涉案工程,周增和在本案一审辩称涉案工程款与亿沛公司无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周增和、楼月仙有权代表亿沛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周增和、楼月仙亦非亿沛公司股东或工作人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土方合作运输回填工程合同》的相对方系亿沛公司,故二审法院对***请求亿沛公司返还工程款1044367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羊 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