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7309号
原告: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阳,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杨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77620元(人民币,下同)及其利息(自2020年2月28日起算,以6%/年的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支付违约金15524元;3.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8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其主要内容如下:兹因惠州碧桂园填地工程(2017年4月已确定完工),而欠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共借77620元(柒万柒仟陆佰贰拾元),被告承诺从2019年3月1日起以分期方式还款,每月向原告还款7000元,一年内付清,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8日。如果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违约金为借款总额77620元的20%计算。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担保费、保全费、交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并捺手印。
庭审中,原告称其向***购买弃土票,因为***的原因,原告就没有完成弃土,原告将票退回去,双方就进行了结算,因***没钱退,故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20年2月28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都未还钱,双方因而成讼。
另查,本案中原告聘请律师产生律师费8000元,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77620元的事实属实,原告主张被告***自《借条》出具后未向原告进行还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抗辩,应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762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显示,双方约定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总额77620元的20%计算,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524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逾期利息,故原告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8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双方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该项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7620元;
二、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524元;
三、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8元,减半收取计116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琼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