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我发与**和、楼月仙、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6670号
原告:林我发,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闫军,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楼月仙,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侨联东一巷5号二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42745。
法定代表人:杨运。
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发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1180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如因原告申请错误致使被告遭受损失的,将以人民币118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林我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深圳市亿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11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