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1632号
原告:深圳市成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工业区榆峰工业园松旺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650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市政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027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成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成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71元,由原告深圳市成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嘉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梦蕾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