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1440号
被执行人: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46号坪山投资大厦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12890Y。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
原告廖俊雄与被告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被告未主动缴纳,本院依职权追缴并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因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元(含执行费50元)并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78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泽光
审判员 罗伟锋
审判员 黄真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