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财保417号
申请人: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46号坪山投资大厦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12890Y。
法定代表人:谢鑫。
委托代理人:夏月,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号:(2017)深仲受字第2465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839500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担保函【编号:ASHZ301Z0117Q000033F】为前述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以人民币2839500元为限)。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839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