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46号坪山投资大厦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12890Y。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
上列当事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3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人民币,下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4元,以上各项合计10166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020年2月2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666.5元至本院执行账户。前述款项在扣缴执行费1404元后,剩余款项由本院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38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404元已扣缴,本案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杨海生
审判员 钟广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