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1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46号坪山投资大厦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1289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江,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合韵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24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30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等,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2018年7月20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余江名下有位于福田区新沙路北侧国都高尔夫花园(不动产权证号30006XXXXX)。2018年7月26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余江持有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62.5643%股权、深圳市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5%股权、深圳新天利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股权、深圳市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23.3333%股权。2018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余江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存款人民币7811.86元。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7761.83元。
另,本院亦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虽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权,但未发生正式查封、冻结的法律效力,故依法不予处置房产、股权。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