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93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裁[2022]1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私下结清所有执行款给申请人,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裁[2022]14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裁[2022]14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曾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