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鑫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725号
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1号102。
法定代表人: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辉,广东燊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333号中海阳光玫瑰园4栋3-15H。
法定代表人:叶佐局。
被告:叶佐局,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锦鑫建设有限公司、叶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广州市巨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桂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丹娜
书 记 员 龙焰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