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0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学勉路1号金融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3564XJ。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南滨北路1号模具园2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266D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1-4层(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126164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26执20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菓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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