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1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8224160R。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铱灵,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南滨北路1号模具园2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266D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1-4层(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126164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6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92314.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4323.14元、诉讼费774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收到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类保险、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账户,大部分账户为轮候冻结,其他账户无余额。 4、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大名花园3幢2号1006室的房地产和宁海县桃源街道大名花园83幢-1-148的车位,本院已进行查封,但该不动产系人才公寓,受2018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2日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限制,如未满五年提前上市交易,需按照当年房屋购买时的政府评估价向房源提供方补足差价,且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现阶段无实际处置价值。 5、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尚不符合扣划条件。 6、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并责令交付,但车辆暂未能实际扣押且已老旧,无实际处置价值。 7、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已委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其他财产。 8、鉴于被执行人***、北京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多普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 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26执21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洋颖 审判员吴菓 审判员应可谦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