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熠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与东熠建设有限公司、郁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4民初3008号
原告: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丰乐大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614413210。
法定代表人:金义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珠龙镇清流社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986822050。
法定代表人:冯东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朝银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