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12民初8384号
原告: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9950340XJ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熙翥苑******。
法定代表人:张良浩,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林,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6273718E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24、2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震澎,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发来,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527194004
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云纺国际商厦主楼******v>
负责人:谢刚生,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斌,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根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云南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12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良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林、被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发来、被告南方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图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连带支付剩余项目服务费254762元给原告;二、二被告连带赔偿2018年2月1日起至全部项目服务费支付完毕为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给原告,到起诉时暂时计算为19757.54元,这是以上未支付的工程款总额25493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计算得出的;三、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并且连带承担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图根公司与被告南方公司、被告南方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签订了《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图根公司为南方公司、南方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图件编制、数据库建设、面积汇总、撰写文字报告的工作;该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费总额为1305000元。合同签订后,图根公司即投入工作,至2018年1月图根公司完成7528宗实际工作量,按每宗87元计算,总共应支付服务费654936元。2018年1月31日图根公司向南方公司移交了全部工作成果,二被告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作成果验收工作,然而二被告拖延至今故意不进行工作成果验收,且仅支付了项目服务费400000元,尚拖欠图根公司项目服务费254936元拒不支付,图根公司一直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南方公司辩称: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移交的资料不符合合同要求,一方面没有提交纸质的成果资料,根据合同的约定是必须要提交纸质的成果资料,这个依据是在合同第四页4.3条,另一方面,电子成果资料不完整,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基于第一点理由,由于提交的成果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方就无法进行验收。具体的依据在合同第2页第二条第七项,在验收通过前,如提交的成果资料不符合要求,原告方是要负责返工完善,费用自理,直至成果通过验收,这个是关于验收方面的明确约定。关于无法进行验收的合同依据同样还是在合同的第二条第四项,成果资料是要通过县、市、省级最终验收。总之,首先资料不全,被告方就无法进行验收;其次即便是被告方已经验收了,还需要按合同约定,通过县、市、省级最终验收,因此验收的环节还无法进入。第三,在没有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就不具备结清全部合同价款的条件。从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已付金额来看,实际上被告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付款,具体的依据体现在合同的第3页第三条第四款,这个付款是分四个阶段来付款的。第一、二阶段加起来是付60%,其实根据双方认可的金额,以40万来计算的话,应付的都已经达到了61%,所以被告方已经严格按约支付了第一二阶段的款项,但第三阶段的付款条件是要验收,通过市级验收后15日内再付20%,如前所述到现在为止都无法进行验收。所以第三、第四阶段的付款还没达到条件。然后在原告方的资金占用费,这个合同中没有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律师费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南方公司云南分公司辩称:与被告南方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补充一点:从技术方面来说被告方做的这个项目,农村土地使用权做的就是测量面积,需要公示,公示以后如果说村民对面积有异议,权属有错误,就重新去测量,但是原告没有公示,所以被告方也没办法申请,报请市局里边的甲方进行进行验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二被告工商登记报告
二、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
三、普洱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移交资料(电子版)
四、景谷县勐班、碧安、半坡、益智四乡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项目资料第二次质检情况及解决办法
五、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
六、律师费发票(复印件)
七、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具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八、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请求付款回复函一份
两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景谷项目合同
二、电子成果资料移交清单
三、云南公正2019文鉴字第1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南方公司云南分公司系南方公司的分公司。2016年12月20日,原告图根公司(乙方)与被告南方公司云南分公司(甲方)签订《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约定,一、严格依据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要求,以及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的方法进本项目的技术工作。二、甲乙双方的分工及协作:1、因本项目工作工作量大,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乙方须提交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并保证项目组织实施人员的稳定性。2、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配合乙方搜集提供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不允许提供给第三方和使用于其他项目,并需签订保密协议。3、乙方负责严格按相关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成果资料。项目完成后,乙方须将有关成果、图件资料移交甲方,乙方必须对甲方资料保密,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泄密,后果由乙方承担。4、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需通过县、市、省级最终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验收费用由乙方全权承担。5、项目最终验收之日起的一年内为服务保证期,在保证期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后期维护与整改完善。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需以甲方名义开展项目。7、为确保项目质量,在验收通过前,如提交的成果资料不符合要求,乙方负责返工完善,费用自理,直至成果通过验收。三、1、工期:2016年12月31日前6288宗,剩余工作量以甲方具体要求的时间完成。2、项目名称为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内容为逐宗实地调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类、权属、界址和面积,编制图件,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情况和利用状况,完成确权登记的相关技术工作。单价为87元,数量15000宗,合计1305000元,预计半坡乡2781宗,碧安乡5224宗,勐班乡4538宗,益智乡2457宗,实际宗数以实际调绘宗数为准。3、结算方式,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内容和质量标准完成的实际宗地数结算,其中未发证或已发证但达不到要求的部分按87元/宗结算,若涉及已发证部分按10元/宗结算。4、付款方式:本项目经费分四次由甲方支付乙方:1)在乙方实施项目一个月内,完成县控制网布设及宗地数量2000宗,成果由甲方进行初次抽检,检查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费用的20%(246100元),以保证乙方顺利开展工作;2)项目总费用的40%(522000元)乙方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向甲方申请进度款,甲方核实乙方成果进度后按比例逐次支付,提交的成果需达到最终验收的质量要求;3)内外业验收通过市级验收后15日内支付项目总费用的20%(261000元);4)内外业验收通过最终验收并且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保证期结束后15日内支付项目总费用的20%(261000元)。四、4.3提交成果资料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纸质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乙方的违约,由违约方向无过错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告提交了4330份成果资料的电子版。2017年10月24日,被告南方公司向原告作出答复:“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我公司对你公司在项目进场开始实施迄今为止数次质检发现的问题以及实际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并经技术人员研究,部分问题请示了甲方(县级国土局),现予以答复,作为今后工作的技术规范及要求。1资料完整性不全的,主要以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或1997年以后批复的土地建设许可证)缺失,或其他原因收集不上来的,写出情况说明,由所在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委会加盖公章。2无权利人联系方式的,暂时不填,待后续由甲方处理。3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不全、缺失,但有其他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机动车驾驶证、军官、士兵证、护照等)可暂时代替,后续由甲方处理。4宗地房产等权属不明确,纠纷未决的,暂时不上权属,统计上报甲方处理。5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原则上都要求采集,如有特别原因,其中一个也可作为身份证明的有效资料。6除去上述问题外,前次质检问题均已得到整改纠正,本次质检整体资料未发现其他问题,整体资料基本合格,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后续收尾工作中再有其他问题,需及时汇报,相应予以答复解决,不能因此影响项目进度。”原告后于2018年1月31日向被告提交3177份成果资料的电子版。
2018年7月15日,南方公司向图根公司出具了一份“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请求付款申请函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载明:贵公司提交的关于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及景谷县两权项目的付款申请已经收到,现对函件中所提付款要求作如下答复!贵公司于2015年5月和2016年6月与我公司签订了《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于2015年12月与我公司签订了《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我公司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下,于2018年1月份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经检查验收合格,符合质量要求且已经将全部工作成果资料移交给了我公司,达到了付款条件。由于该项目周期长,前期投入成本大,我公司实施过程中也垫付了大量资金。而项目发包方镇沅县国土局和景谷县国土局只在项目初始时支付了10%的进场资金后,再无后续付款。所以我公司也无法保证项目款及时拨付。以上项目情况及项目款未能支付原因请贵公司予以理解。我公司正在采取积极措施,与项目发包方镇沅国土局、景谷国土局努力协商,一旦争取到项目发包方支付款项,我公司立刻按照贵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全部项目款项。”该回复函上加盖了印纹为:“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南方公司及南方公司云南分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对该枚公章的真实性做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2018年7月15日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请求付款申请回复函》盖有“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纹即检材印纹与样本印纹3(包括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普洱市项目资料移交清单、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第10页、第13页、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的第16页景谷县勐班、碧安、半坡、益智四乡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项目资料第二次质检情况及解决办法,上述证据上盖有的“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在质证阶段,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是同一枚印章所盖。2019年10月24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南方公司(原广东南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签订《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合同》以来两权项目工作量完成及付款情况说明,项目发包单位为景谷县自然资源局(原景谷县国土资源局),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的付款比例达到了100%、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认登记(未发证)付款比例达到了92.7%。
另,被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于2018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共计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0万元。之后,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与两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虽然涉案合同约定提交成果资料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纸质资料,但从涉案合同履行情况看,原告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告提交了4330份成果,于2018年1月31日向被告提交的3177份成果资料,虽然两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成果资料不符合约定,未达到验收标准,更未达到付款条件。但结合回复函的内容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发包方)的付款情况来看,已经达到付款条件。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总计7507宗=4330+3177,按每宗87元计算,共计服务费653109元,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0万元,尚欠253109元未付,依法应支付原告。
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代理费,因原被告双方无约定,亦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两被告的责任承担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来承担。现原告主张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意味着原告要求两被告均要承担责任,南方公司云南分公司应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南方公司来承担。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53109元;
二、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承担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2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509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杨
人民陪审员 合 敏
人民陪审员 华丽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 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