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12民初8385号
原告: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9950340XJ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熙翥苑******。
法定代表人:张良浩,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林,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6273718E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24、2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震澎,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发来,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根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12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良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林、被告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发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图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项目服务费667901元给原告;2、被告赔偿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全部项目服务费支付完毕为止的资金占用损失给原告,到起诉时暂时计算为51762.33元(以尚未支付的服务费总额667901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图根公司与被告南方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了《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图根公司为南方公司在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图件编制、数据库建设、面积汇总、撰写文字报告的工作;该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费总额为1305000元。图根公司与南方数码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名称仍为:《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基本与原合同一致,补充协议约定的项目服务费总额为1740000元。合同签订后,图根公司即投入工作,至2018年1月图根公司完成27422宗实际工作量,按每宗87元计算,总共应支付服务费2385714元。2018年1月31日图根公司向南方公司移交了全部工作成果,被告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作成果验收工作,然而被告拖延至今故意不进行工作成果验收,且仅支付了项目服务费1717813元,尚拖欠图根公司项目服务费667901元拒不支付,图根公司一直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南方公司辩称: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移交的资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成果资料不完整。合同第四4.2.3)条约定,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的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和《云南省农村集体土所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内容,向甲方提供成果资料,但原告提供的成果资料是不符合实施细则的。第二,不具备验收的条件。验收条件在合同第二条第七项约定:为确保项目质量,在验收通过前如提交的成果、资料不符合要求,乙方负责返工、费用自理,直至成果通过验收。由于原告的资料不完善,不符合要求,所以被告无法进行验收。第三,结清所有款项的条件还不具备。合同约定付款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第二阶段40%,总计付60%就行了,因为还没有验收,但是被告已付了72%。第三阶段的付款必须是要通过市级验收后15日内支付,最后的20%是第四阶段,保证期结束后15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20%。合同第二条第五项约定项目最终验收之日起的一年内为服务保证期。在保证期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后期维护与整改完善。所以,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第二项关于资金占用费,合同中没有约定,虽然合同约定了30%作为违约金,但是这个要在有证据证明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这个条款。第三项的律师费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被告工商登记报告
二、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三、镇沅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移交资料(电子版)
四、资料检查结果汇总及解决办法(镇沅县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
五、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
六、律师费发票(复印件)
七、镇沅彝族哈尼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具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八、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请求付款回复函一份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镇远县项目合同两份
二、电子成果资料移交清单(第11-17页、22-23页、28-36页是复印件)
三、纸质成果资料移交清单
四、被告出具给原告方的镇远县使用权项目纸质资料质量检查报告
五、原告出具的对纸质资料检查机构的问题说明和解释(扫描件)
六、原告发送说明和解释的电子邮件截图(打印件)
七、云南公正2019文鉴字第1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7日,原告图根公司(乙方)与被告南方公司(甲方)签订《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约定,一、严格依据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要求,以及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的方法进本项目的技术工作。二、甲乙双方的分工及协作:1、因本项目工作工作量大,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乙方须提交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并保证项目组织实施人员的稳定性。2、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配合乙方搜集提供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不允许提供给第三方和使用于其他项目,并需签订保密协议。3、乙方负责严格按相关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成果资料。项目完成后,乙方须将有关成果、图件资料移交甲方,乙方必须对甲方资料保密,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泄密,后果由乙方承担。4、乙方提交的成果资料需通过县、市、省级最终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验收费用由乙方全权承担。5、项目最终验收之日起的一年内为服务保证期,在保证期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后期维护与整改完善。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需以甲方名义开展项目。7、为确保项目质量,在验收通过前,如提交的成果资料不符合要求,乙方负责返工完善,费用自理,直至成果通过验收。三、1、工期:2016年2月1日前完成15000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确权发证工作。2、项目名称为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内容为逐宗实地调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类、权属、界址和面积,编制图件,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情况和利用状况,完成确权登记的相关技术工作。单价为87元,数量15000宗,合计1305000元。3、结算方式,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内容和质量标准完成的实际宗地数结算,其中未发证或已发证但达不到要求的部分按87元/宗结算,若涉及已发证部分按10元/宗结算。4、付款方式:本项目经费分四次由甲方支付乙方1)在乙方实施项目一个月内,完成县控制网布设及宗地数量3000宗,成果由甲方进行初次抽检,检查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费用的20%(261000元),以保证乙方顺利开展工作;2)项目总费用的40%(522000元)乙方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向甲方申请进度款,甲方核实乙方成果进度后按比例逐次支付,提交的成果需达到最终验收的质量要求;3)内外业验收通过市级验收后15日内支付项目总费用的20%(261000元);4)内外业验收通过最终验收并且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保证期结束后15日内支付项目总费用的20%(261000元)。四、4.23)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的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和《云南省农村集体所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内同,向甲方提供成果资料。之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了如下约定,1、工期:2016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20000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确权发证工作。2、数量为20000宗,合计1740000元。4、付款方式:本项目经费分四次由甲方支付乙方:1)在乙方实施项目一个月内,完成县控制网布设及宗地数量3000宗,成果由甲方进行初次抽检,检查通过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费用的20%(348000元),以保证乙方顺利开展工作;2)项目总费用的40%(696000元)乙方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向甲方申请进度款,甲方核实乙方成果进度后按比例逐次支付,提交的成果需达到最终验收的质量要求;3)内外业验收通过市级验收后15日内支付项目总费用的20%(348000元);4)内外业验收通过最终验收并且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保证期结束后15日内支付项目总费用的20%(34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3407份成果资料的电子版,于2016年1月18日提交了3136份成果资料的电子版,于2016年6月16日提交了4180份成果资料电子版,于2016年7月18日提交了2868份成果资料电子版,2016年10月8日提交了4631份成果资料电子版,2016年12月19日提交了4895份成果资料电子版。2017年10月24日,被告南方公司向原告作出答复:“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我公司对你公司在项目进场开始实施迄今为止数次质检发现的问题以及实际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汇总并经技术人员研究,部分问题请示了甲方(县级国土局),现予以答复,作为今后工作的技术规范及要求。1资料完整性不全的,主要以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或1997年以后批复的土地建设许可证)缺失,或其他原因收集不上来的,写出情况说明,由所在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委会加盖公章。2无权利人联系方式的,暂时不填,待后续由甲方处理。3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不全、缺失,但有其他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机动车驾驶证、军官、士兵证、护照等)可暂时代替,后续由甲方处理。4宗地房产等权属不明确,纠纷未决的,暂时不上权属,统计上报甲方处理。5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原则上都要求采集,如有特别原因,其中一个也可作为身份证明的有效资料。6除去上述问题外,前次质检问题均已得到整改纠正,本次质检整体资料未发现其他问题,整体资料基本合格,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后续收尾工作中再有其他问题,需及时汇报,相应予以答复解决,不能因此影响项目进度。”之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9日确认原告总计向被告又提交了27384份成果资料纸质版。
2018年7月15日,南方公司向图根公司出具了一份“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请求付款申请函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载明:贵公司提交的关于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及景谷县两权项目的付款申请已经收到,现对函件中所提付款要求作如下答复!贵公司于2015年5月和2016年6月与我公司签订了《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于2015年12月与我公司签订了《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我公司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下,于2018年1月份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经检查验收合格,符合质量要求且已经将全部工作成果资料移交给了我公司,达到了付款条件。由于该项目周期长,前期投入成本大,我公司实施过程中也垫付了大量资金。而项目发包方镇沅县国土局和景谷县国土局只在项目初始时支付了10%的进场资金后,再无后续付款。所以我公司也无法保证项目款及时拨付。以上项目情况及项目款未能支付原因请贵公司予以理解。我公司正在采取积极措施,与项目发包方镇沅国土局、景谷国土局努力协商,一旦争取到项目发包方支付款项,我公司立刻按照贵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全部项目款项。”该回复函上加盖了印纹为:“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南方公司及南方公司云南分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对该枚公章的真实性做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2018年7月15日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请求付款申请回复函》盖有“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纹即检材印纹与样本印纹3(包括1原告第二组证据第12页的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合同(补充协议)、2原告第三组证据的镇沅县古城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成果资料移交资料清单、3原告第三组证据第17页镇沅县勐大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成果资料移交资料清单(2016年1月18日)、4原告第三组证据第19页镇沅县勐大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成果资料移交资料清单(2016年6月16日)、5原告第三组证据第25页、镇沅县勐大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成果资料移交资料清单(2016年7月18日)、6原告第三组证据第29页镇沅县振太镇、九甲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成果资料移交资料清单(2016年10月18日)、7原告第三组证据第33页镇沅县九甲镇、振太镇、者东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成果资料移交资料清单、8原告第三组证据第38页镇沅县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纸质成果资料移交清单(三枚公章)、9原告第四组证据第41页资料检查结果汇总及解决办法、镇远县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项目)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2019年10月23日,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南方公司(原广东南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合同》以来两权项目工作量完成及付款情况说明,项目发包单位为镇沅县自然资源局(原镇沅县国土资源局),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的付款比例达到了100%、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认登记(未发证)付款比例达到了98.8%。
另,南方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717813元。之后,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与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虽然涉案合同约定提交成果资料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纸质资料,但从涉案合同履行情况看,原告总计被告提交了27384份成果资料,虽然两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成果资料不符合约定,未达到验收标准,更未达到付款条件。但结合回复函的内容及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发包方)的付款情况来看,已经达到付款条件。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总计27384宗,按每宗87元计算,共计服务费2382408元,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717813元,尚欠664595元未付,依法应支付原告。
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代理费,因原被告双方无约定,亦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664595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图根测绘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5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044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杨
人民陪审员 合 敏
人民陪审员 华丽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 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