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2730号之一
原告:广州中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太平村油麻埔队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QQEA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腾,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24、2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6273718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保全费2147元,由原告广州中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