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LKU9W。
法定代表人:彭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秀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和信健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1882296X7。
法定代表人:黄海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信健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03民初981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和信健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
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海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