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桂林信和信健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9817号

原告: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号大唐·天城7号楼三十三层3301-33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LKU9W。

法定代表人:彭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红姿,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信健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东边山北、猴山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1882296X7。

法定代表人:黄海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昊妍,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宏,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聚公司)与被告***和信健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信和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昊妍、黄少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信和信公司支付广聚公司广告发布费1537000元、画面更换费13114.13元,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425720

2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信和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信和信公司与广聚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信和信公司租用广聚公司高铁媒体南宁站、柳州站、桂林北站、桂林西站、贺州站、全州南站广告媒体位并委托广聚公司代理发布相应广告,信和信公司分期向广聚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合同签订后,广聚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代理信和信公司发布了相关广告,并应信和信公司要求于2018年10月代其更换广告画面;但信和信公司罔顾双方“广告尺寸由最新整改后,以实际验收为准”的约定、罔顾广告行业对外销售广告媒体以广告牌数量及位置来计算广告发布费用、罔顾双方之间以广告牌数量及位置计算广告费用的固有交易习惯,以莫须有的理由(广告媒体面积与合同暂定面积有出入)一直拒付广告发布费用。

信和信公司辩称:1、广聚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信和信公司实际已支付了广告发布费90多万元;2、信和信公司认可画面更换费13114.13元;3、信和信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因为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对广告发布的数量进行了确认,根据双方最后签订的验收单所确定的广告发布数量,信和信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广告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9日,信和信公司(甲方)与广聚公司(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GJ.2018-0717),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发布广告等事宜达成协议。该合同就定义、服务范围、发布期限、广告发布费、广告的报批、广告画面的制作和安装细则、广告的发布、广告牌的维护、广告的监测、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通知和送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一条第3款约定广告形式为平面广告,广告牌站点包括南宁站、柳州站、桂林北站、桂林西站、贺州站、全州南站(赠送站点)、北海站(赠送站点),广告发布面积为390.5958㎡,广告媒体数量为32个(其中3个是赠送)。第二条第1款约定乙方为甲方发布(平面灯箱)媒体广告,包括广告画面的审批、广告画

3

面的上画服务费、广告的发布、维护和检测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第三条第1款约定发布期限为1年,自广告发布之日起的次日起算,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日到2019年7月31日(具体时间以每个站点画面实际验收合同之日起进行计算开始时间)。第四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广告发布费(含税)共计2958000元;第2款约定付款方式如下:(1)第一笔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发布合同金额的20%,即591600元;(2)第二笔款:合同发布期满三个月内(2018年11月7日前)付款总金额的70%,即2070600元;(3)第三笔款:合同发布到期前的一个月内(2019年6月1日前)付款总金额的10%,即295800元。第七条第9款约定广告尺寸由最新整改后,以实际验收为准。第十条第2款约定甲方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1%作为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如甲方延迟付款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此合同及停止发布甲方广告,没收已支付媒体款;如甲方所支付款项不足以抵扣已使用的媒体费,甲方应补足剩余款项。该合同附件为广告牌规格明细表,具体列明了站点、媒体位置、媒体编号、规格尺寸、面积及数量等具体信息。

2018年8月22日,信和信公司通过桂林银行向广聚公司转账支付591600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为“广告费”。

2020年1月21日,信和信公司在广聚公司出具的《广告下刊画面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经双方验收的广告牌数量为24块,其中南宁站7块面积合计36.133㎡,柳州站2块面积6.3㎡,贺州站3块面积17.99㎡,桂林西站4块面积27.129㎡,桂林北站8块面积34.159㎡,以上面积合计121.711㎡。同时双方确认南宁站、柳州站广告牌发布日期自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止,贺州站广告牌发布日期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止,桂林西站广告牌发布日期自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止,桂林北站广告

4

牌发布日期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

本院认为,广聚公司与信和信公司自愿达成《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2958000元,但同时约定广聚公司应当为信和信公司发布广告的面积为390.5958㎡,广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足额发布广告,现要求信和信公司按合同总价款结算广告发布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双方均无异议的《广告下刊画面验收单》,确认广聚公司为信和信公司发布广告的面积合计为121.711㎡,据此认定信和信公司应当按双方实际验收的面积支付广聚公司的广告发布费为921723元,扣除信和信公司已支付的591600元,信和信公司还应向广聚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30123元。信和信公司认可广告画面更换费13114.13元,本院予以确认。

信和信公司既已对广告牌进行过验收,负有据实结算广告发布费的义务,信和信公司逾期支付广告发布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广告牌的实际发布面积与约定面积存在差异,现广聚公司主张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按信和信公司尚欠广聚公司的广告发布费的20%计算为66024.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信健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30123元;

二、被告***和信健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画面更换费13114.13元;

5

三、被告***和信健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6024.6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583元,由原告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7905元,由被告***和信健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利扬

人民陪审员  彭 莉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6

书记员梁华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