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柳州世鹏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号大唐·天城7号楼三十三层3301-33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LKU9W。

法定代表人:彭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秀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山中路51号盛华财富时代大厦1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MA5KE6904L。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3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广告发布费2095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另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本金2095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海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莫玉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