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4执301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号大唐·天成7号楼三十三层3301-33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LKU9W(2-2)。

法定代表人:彭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美佳。

被执行人: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7647980Q。

法定代表人:韩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户籍、工商、证券、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执行回款7447元并支付给广西广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785149.5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9)桂0204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饶审判员陈海能

审 判 员 谢      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旗   胜

书 记 员 覃      丹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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