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民初1212号
原告:华润湖南新特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涛,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系该公司法务副经理。
被告:冷水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冷水江市平安大道西端南侧1号。
负责人:袁险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光,湖南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湖南新特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润湖南新特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以冷水江市人民医院已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冷水江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湖南新特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湖南新特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5.96元,减半收取3347.98元,由原告华润湖南新特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段文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丹
书 记 员 奉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