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835号
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天谷八路528号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理工云之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号楼B栋202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南京理工云之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员工。
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理工云之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40元,减半收取3520元,由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新
审判员雒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