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3462号
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汉韵阁C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理工云之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号楼B栋20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与被告南京理工云之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2019年2月19日,原告美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美林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臧文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丁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