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4民初6348号
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汉韵阁C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理工云之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四号楼B栋20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起诉被告南京理工云之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争议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应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张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