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933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汉韵阁C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磊与被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48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