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5002号
原告:丰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OHHWEENGUAN(***),系丰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美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西安美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梅。
本院受理原告丰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美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279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