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3744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汉韵阁C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园园
打印:***校对:康黎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