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7民初4927号
原告: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纳什均创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3号楼1013室。
法定代表:***,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纳什均创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纳什均创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押金32,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22年6月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纳什空间SPACE租赁及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XX层XX楼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月租金为8,000元,月物业费为8,000元,押金为32,000元。2022年3月14日,原告搬离涉案房屋并与被告办理交接手续。2022年6月6日,原告支付完毕2022年1月至3月14日的水电费共计699.47元。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结清水电费后退还押金32,000元。2022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催讨押金,被告以财务被隔离为由未退款。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因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纳什均创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6日,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纳什空间SPACE租赁及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承租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押金32,000元,租金每月8,000元,服务费每月8,000元,租金及服务费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甲方扣除乙方应付未付的租金、服务费、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及应由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乙方迁出或注销工商及税务注册信息后,将押金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押金不足以偿还的,由乙方继续清偿。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交付房屋,原告支付了押金及租金。2022年3月14日,原告搬离涉案房屋。
此后,原被告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载明乙方于2022年3月14日将房屋交付甲方,并按照原合同《交接确认单》进行物品清点无误后,甲方同意向乙方以银行转账形式将押金结算款32,000元转到乙方收款账号。
2022年6月8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微信“你好呀,我们这边水电费已经付了,你这边查收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