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康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ꮿ迁苏拓钢板桩有限公司与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康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4民初4049号之一
原告宿迁苏拓钢板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康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宝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7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苏拓钢板桩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14元,退还原告宿迁苏拓钢板桩有限公司2307元。
审 判 长  刘宝玉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王艳婷
书记员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