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康德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乾广木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535号 原告:**乾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实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装备制造园区木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8JU83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79号5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3WHD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广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广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乾广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广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乾广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志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力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