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辖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光谷软件园A9栋二层东。
法定代表人:杨永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3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执行董事。
上诉人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8)京0491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佳软公司上诉称:佳软公司作为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故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位于武汉市。因此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听涛公司诉称,被诉侵权行为系上诉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提供听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听涛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案件类型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故听涛公司选择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振华
审判员仪军
审判员袁伟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麦芽
书记员姜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