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491民初1931号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3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艳,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光谷软件园A9栋二层东。
法定代表人:杨永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梦雪,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涛公司)与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梦雪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听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判令佳软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费用2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1800元,证据固定费用200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一头驴子的职场忏悔录》(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佳软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武汉佳软”上未经许可,使用了我公司的四张图片,佳软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涛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佳软公司辩称,1.收到法院传票后已经删除涉案作品;2. 听涛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3.我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从其他网站合法获取;4.未给听涛公司造成损失,我公司亦未获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属情况
1.有底稿、原件。名称:《牛哄哄一家人系列卡通人物》四张;完成/最后修改时间:2013年8月20日。
2.在网站/纸媒发表。名称:《牛哄哄一家人系列卡通人物》;发表时间:2016年6月25日;发表平台:公众号牛哄哄一家人(niunubi)。
二、被控侵权情况
2018年10月17日,经可信时间戳固定显示,2016年6月29日,佳软公司公众号发布文章,包含涉案作品。2019年6月6日,经可信时间戳固定显示佳软公司上述包含涉案作品的文章仍然存在。佳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使用行为有合法授权。
三、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证据
听涛公司未举证证明损失、获利及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听涛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听涛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对于佳软公司辩称听涛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听涛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对听涛公司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听涛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听涛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听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被告侵权情节、听涛公司维权客观支出等各类因素对听涛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金额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二、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立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