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91民初1931号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楼13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艳,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光谷软件园A9栋二层东。
法定代表人:杨永乐,总经理。
原告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涛网络公司)与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佳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美术作品《一头驴子的职场忏悔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武汉佳软”上传播使用原告的美术作品4幅,被告的行为极大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10000元)
武汉佳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所在地为武汉市,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即侵权行为地亦在武汉市,本案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原告以被侵权人名义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亦属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武汉佳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立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