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5号
原告:武汉市天鸿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桂元路42号,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亚贸广场A座27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东吴大道吴西路。
法定代表人:*小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天鸿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凯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天鸿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天鸿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天鸿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由原告武汉市天鸿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