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鸿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某某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062号
原告: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桂元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张型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原告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8元,由原告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佶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