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桂元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17981926T。
法定代表人:张型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盛和景园8栋1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932432117。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2801民初9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湖北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传统调查方式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环冠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鄂2801执13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伍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钰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