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昌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昌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461号 原告:付举功,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昌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道仕仟湾路69号碧***2号楼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YNF43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3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付举功与被告重庆昌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付举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