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8民初4277号
原告:重庆昌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道仕仟湾路69号碧***2号楼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YNF43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0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昌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昌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昌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昌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重庆昌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