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诺森特门窗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七大队与重庆诺森特门窗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O20)渝0101行审4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七大队,住所地银百高速五桥收费站旁。
负责人:***,大队长。
被执行人:重庆诺森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5号4幢21-办公17。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七大队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通[2019]1020710598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渝交执通[2019]1020710598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七大队对被执行人重庆诺森特门窗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纲
审判员何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