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4民初4774号
原告:广西嘉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河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7044175H。
法定代表人:宗成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晋,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华东路39号18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43803015。
法定代表人:赵成,职务:董事长。
原告广西嘉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广西嘉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嘉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媛
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黄其威
书 记 员 谢周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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