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7民初8208号
原告: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镇谷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锦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龙井路**iv>
法定代表人:李彬。
原告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麦奥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简称昌江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胶片款及补偿费共计人民币432,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违约金(以217,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算;以11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3、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签署了《CT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用匹克螺旋CT机,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购买了CR及CT胶片并更换了CT球管。2017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确认结欠原告各项费用432,000元并出具还款计划。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双方于2018年12月1日再次签订还款协议,进一步确认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因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昌江医院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原告作为甲方出租人,昌江区红十字会医院作为乙方承租人,签订《CT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租用PickerPQ螺旋CT机、配套稳压柜、图像工作站及千式激光相机作为医疗设备使用,租赁期限为叁年,自机器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双方均不得提前解约,如提前解约,违约方应支付未违约方剩余时间租金的50%。租金每年248,000元(限每年检查4,000个部位),叁年租金合计744,000元。每年检查病员数超过4,000部位时,每个部位另收租金20元,每年结算一次超出部位的金额。先付租金再使用,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支付62,000元,机器正常工作后的七天内,支付第一期租金。
2014年9月25日,原告股东郑锋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彬共同签名确认手写内容“经与乙方协商,此合同延续到此CT球管坏为止,到时另行商议租赁双排螺旋CT事宜。”
2017年6月16日,被告出具《确认函》,内容为:一、截止到2017年6月15日昌江医院欠麦奥公司租赁费217,000元,欠费时期为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二、截止到5月31日欠CR及CT胶片款115,000元;三、双方老板认可提前终止CT租赁合同及17年3月换的球管给予的补偿费10,000元(原告称系笔误,应为100,000元)整,合计欠款金额为432,000元。还款计划时间为一年,时间是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30日止。下列还款计划表,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每月还款36,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彬于2017年7月7日在还款计划表下签名确认。
2018年12月1日,麦奥公司为甲方、昌江医院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称鉴于1、甲方与乙方(时名“昌江区红十字会医院”)曾于2010年12月30日订立《医疗设备租赁合同》,昌江医院尚有设备租金217,000元未付,2、在使用设备过程中,乙方曾向甲方购买CR及CT胶片,积欠115,000元;3、双方签订合同后,于2014年9月25日补充约定“此合同延续到此CT球管坏为止”,但于2017年3月,双方经协商后由甲方实际更换了CT球管,后双方又协商提前终止该合同且乙方愿意补偿100,000元,该补偿款尚未支付,4、以上三笔欠款,乙方已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确认书》对金额及还款期限进行了确认。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还款协议:第一条、双方同意,自甲方要求乙方归还/支付该欠款的全部或部分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要求之金额,归还/支付该欠款的全部或部分。第二条,自2017年6月16日起,乙方应按照未付租金217,000元的12%每年支付逾期违约金,乙方如已经支付了部分设备租金,则自支付之日起按照剩余未支付设备租金的12%每年支付违约金,直至设备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为止。第三条,自2017年6月1日起,乙方应担按照未支付之CR及CT胶片购买款115,000元的%每年支付违约金,乙方如已经支付了部分CR及CT胶片购买款,则自支付之日起按照剩余未支付购买款的12%每年支付违约金,直至CR及CT胶片购买款全部支付完毕。第四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担按照未支付补偿款100,000元的12%每年支付违约金,乙方如已经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则自支付之日起按照剩余未支付补偿款的12%每年支付违约金,直至补偿款全部支付完毕。第五条、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当清偿的债务系指该欠款、逾期履行违约金、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的顺序,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最后清偿该欠款的顺序进行清偿。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乙方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的《确认书》。该协议落款处由双方加盖公章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彬签名。
麦奥公司为本案诉讼,与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约定麦奥公司委托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昌江医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此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另查明,昌江区红十字会医院于2012年6月6日经原景德镇市卫生局批准更名为昌江医院;后于2017年6月2日经景德镇市昌江区民政局批准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名称为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
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提供的CT机租赁合同、确认函、还款协议、聘请律师合同、发票、《关于同意昌江区红十字会医院变更为昌江医院的批复》、《昌江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多次以确认函、还款协议的形式确认了结欠原告设备租赁费217,000元、CR及CT胶片货款115,000元及提前终止合同补偿款100,000元,合计432,000元,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律师费损失,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款项432,000元;
二、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17,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算;以11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麦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8元,减半收取计4,864元,由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昌江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欣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席的,可以缺席判决。